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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考点梳理]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考点:教师的义务

主题阅读 | 2019-02-13 | 阅读:
【www.dddnc.com--主题阅读】 教师资格证网权威发布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考点:教师的义务,更多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考点相关信息请访问教师资格考试网。

【导语】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准备2018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整理了高频考点《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考点:教师的义务》一文,希望有助于考生全面系统的复习考试!

模块二 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的义务


根据教师的职业特点,结合《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作为专业教育教学人员应承担:


(一)遵纪守法


(二)教师履行教育教学义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四)爱护尊重学生


(五)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六)提高业务水平


具体如下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简称“遵纪守法义务”。《教师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简称“教育教学义务”。教育教学工作时教师的本职工作,也是教师的基本义务。《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实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简称“思想教育义务”。这是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内容方面的全面规范。《教师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简称“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人格尊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简称“保护学生权益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教师更负有此项义务。《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简称“提高自身水平义务”。《教师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本文来源:http://www.dddnc.com/content/169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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